时间:2024-06-01 12:05:47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 上海高法判定长宁法院接受移送似乎不当 【1】宁波镇海法院裁定移送上海裁定书(2023)浙0211民初2921号,“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处理。” 【2】《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2023)沪0105民初34997号 ① 收立案阶段:收案基本信息,收案来源:其他法院裁定移送管辖;立案案由: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收案日期:2023-10-18。 ② 上诉阶段:上诉或抗诉信息;移送信息;移送上级法院日期:2023-10-23; ③ 期限变更:期限扣除信息,扣除事由:其他应当予以扣除的期间,期限扣除起始日期:2023-10-25,期限扣除结束日期:2023-11-09。 ④ ②③为长宁法院提交材料给上海高法请示管辖异议。 ⑤ 长宁法院管辖 【3】长宁法院管辖疑似不当 ① 法律依据:类案:(2023)最高法民辖69号。 本院认为,本案系朱先华在网络购物过程中与经营者和平台服务者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从朱先华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看,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即:朱先华与途果商行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朱先华与快购公司之间的网络平台服务合同关系。在朱先华将两个法律关系引发的纠纷通过一个起诉诉至法院,途果商行、快购公司未对法院一并受理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因途果商行是否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是认定途果商行、快购公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本案可以依据朱先华与途果商行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确定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朱先华购买的商品通过物流公司运输送达,收货地为山东省滕州市,故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481民初887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② 类案同判 前案“朱先华”改为本案马宪春;“途果商行”改为时奔;“快购公司”改为“寻梦公司”;收货地改为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依此改写如下: 本案系马宪春在网络购物过程中与经营者和平台服务者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从马宪春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看,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即:马宪春与时奔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马宪春与寻梦公司之间的网络平台服务合同关系。在马宪春将两个法律关系引发的纠纷通过一个起诉诉至法院,时奔、寻梦公司未对法院一并受理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因时奔是否销售假货是认定时奔、寻梦公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本案可以依据马宪春与时奔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确定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马宪春购买的商品通过物流公司运输送达,收货地为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故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长宁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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